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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可不可以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承包方可不可以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承包方可不可以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1、承包方不可以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方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因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改变承包土地用途的须经发包方同意,一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