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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土地公告违法注销

拆迁土地公告违法注销
征收土地公告中应包含哪些内容又该怎么作出

征收土地公告中所应包含的内容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前者第25条第1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后者第5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的作出,主要规定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4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中。公告主体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方式为书面形式;公告地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时间为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