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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 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即不属于法律规定回避情形的,由人民法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