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担保法八十九条

担保法八十九条
关于担保法八十九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定金与预付款有所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二方面:首先,预付款的交付是属于履行债务的行为,没有担保的作用。定金的交付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其次,当事人违约时,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损害方的作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后,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支付后,无论哪一方违约,均不得作为制裁性的给付。 定金也不同于违约金,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手段,合同的一方可以约定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不事先给付。定金是经济活动中较常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我国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就规定了定金的内容,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国务院制定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也对定金内容作了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