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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是否算侵犯商业秘密

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是否算侵犯商业秘密
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是否算侵犯商业秘密
一、如果企业客户名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追责。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如果员工带走的客户名单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追究员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