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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孕妇产假规定

安徽省孕妇产假规定
安徽省二次流产假规定
你好,国家没有规定流产次数,所以对于产假的安排还是应该依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的相关规定执行,你所提到的安徽省二次流产假规定也可以参照以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