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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强迫交易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有哪些区别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因为强迫交易犯罪被法院判刑,法院还可以并处罚金,犯罪分子家产是合法来源的,不能充公,之前因为办案扣押的要及时解封。如果家产中有因为强迫交易得来的,则法院会将其没收充公,属于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