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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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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减刑的适用对象很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减刑: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处罚期间,如果有认真遵守监狱里的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确是有悔改的表现的,可以减刑。
(2)对于有立功表现的,也是可以减刑的。对于有重大表现的则应当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大表现的内容具体如下: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实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