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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需要自己提供证据可以有那些

离婚官司需要自己提供证据可以有那些
离婚官司需要自己提供证据可以有那些
1.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一、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二、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三、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四、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五、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六、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七、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八、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九、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十、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十一、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