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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事纠纷诉讼费

河北省民事纠纷诉讼费
民事纠纷诉讼费规定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收费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件计征,涉及财产的部分依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至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收费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


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到11313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A、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B、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C、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D、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E、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F、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G、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H、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I、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J、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B、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C、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D、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申请费。


起诉标的财产争议超过一万元,其诉讼费就是比较高的,对于没有能力支付诉讼费的情形,法院即使不受理,该当事人提出异议,司法机关也是不会处理此类纠纷的。财产纠纷案件,不仅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也是必须的,但是任何单位都只能按照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