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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 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 劳动关系
如何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一方提供的劳务与所获报酬之间是否具有对价性质。事实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的劳动;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己的设备,负担危险责任,承揽人的劳务行为系独立性的劳动。


3、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之间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接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则应认定是承揽关系。


综上所述,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在确定劳动争议性质的时候,可以从法律地位、形成条件和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来认定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是从属的关系,而承揽人则不同,其加工生产商品是独立的,不受定做人支配。另外,当事人还可以从合同内容来区分两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