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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多保具体该怎样实现抵押权

一物多保具体该怎样实现抵押权
借款抵押的房屋可以出卖吗,一物多保怎么实现抵押权?
一、借款抵押的房屋可以出卖吗可以明确的回答,没有主张抵押权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说明,对于不动产设立抵押的物权,登记是强制性的规定,即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登记。而你与周某的借款以房产抵押,虽然有协议书,并有房屋产权证押给你,但毕竟没有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这样的抵押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只能要求其依协议还借款。若不成,可以以协议为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其依法返还借款及承担违约责任。二、一物多保怎么实现抵押权一物多保,是指一物如同一房屋向两个或多个债权人抵押。在一般情况下,同一财产不应同时或分别抵押给多个债权人,以免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出现障碍,但一旦出现这种一物多保的情况的,应根据《物权法》第199条,依照下列规定清偿:第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里规定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的原则,既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未登记的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由于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查阅登记资料知道该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公示性较强;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一般很难知道该财产是否已经设定了抵押,所以法律给予已登记的抵押权以特别的保护,在清偿顺序的问题上,作出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的规定。第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本法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这一规定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一个抵押权都没有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间均不得对抗,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