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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要罚钱?
此条款没有规定罚款问题  第三十七条【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