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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优诊协议

医疗优诊协议
漏诊的医疗过错
案例

原告患者于2001年9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医院外科住院接受治疗。患者入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膝关节脱位。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院对患者施行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处理,并于同年10月请上一级医院专家进行会诊,然后为患者施行了左膝断裂韧带修补术。患者于同年11月出院。2002年11月,该患者按医嘱来到该院接受取出钢钉的手术,发现左下肢短了3厘米和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取出螺钉已无重要意义。


对此,患者认为该后果属于医疗事故,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相应的损失。之后,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于2004年3月作出鉴定分析,即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医院在该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行为。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 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患者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遭到拒绝,引发了纠纷,患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