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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刑罚的法定情形

减轻刑罚的法定情形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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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刑罚的法定情形

一、 应当减轻或从轻的法定情节

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九条又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的这3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应条款的规定,是我们对犯罪分子量刑掌握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一条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第二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四条中止犯,应当兔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条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兔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六条共同犯罪中的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五条)。

二、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一条第一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第二款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三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第四款.自首(刑法第67条);第五款立功(刑法第68条)。

第二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第一款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第二款预备犯(刑法第22条)。

第三条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第一款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第二款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第三款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第四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5第五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刑法第392条)。

第四条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第一款.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第二款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3第三款非法种植 罂
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 铲除的(刑法3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