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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和债权转让保理就是债权转让

保理和债权转让保理就是债权转让
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