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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他人打下借条

威胁他人打下借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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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他人打下借条有效吗?该怎么办?

威胁他人打下借条应当是无效的,但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被威胁的证据,否则就不能说明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写的借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