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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无明确追加利息

判决书无明确追加利息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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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必须明确吗?如判决书没有这一项内容这一证据如何获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前提,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债务。金钱给付判决的被执行人负有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的法定责任,旅业公司有责任根据自身履行能力主动偿付相应款项,即使在无力偿清全部债务,或对履行数额有争议的情况下,其亦有义务先行偿付部分债务。旅业公司提出以物抵债方案,并不等于实际履行义务。原审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债务消灭意义上的终结执行,其法律上的效果实际相当于中止执行。该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并未改变被执行人未依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状态。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金钱给付,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利主张以被执行人的实物资产变价所得款项受偿,以物抵债则是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能将接受以物抵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更不能将申请执行最终未予同意以物抵债等多种变通执行方案视为过错,并据此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方面的不利后果。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所带来的实际损益情况看,案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未拍卖成交,继而原审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解除查封,旅业公司资产仍得以维持且未受限制,此对于旅业公司继续正常经营具有客观利益。故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对迟延履行利息不作任何计算,亦不合理。原审法院径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并非旅业公司的原因形成”为由,不予支持银行主张的相关利息请求,理据不足,应予纠正。原审法院下一步执行中,应考虑本案标的物三次流拍、整体处置或分割处置实属两难等客观现状,对本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酌情予以计算,公平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裁定撤销原法院的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