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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加倍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加倍支付利息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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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加倍支付利息

债务纠纷民事判决书中,在判项之后,都会有这么一段文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