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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的理论意义

减刑制度的理论意义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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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的理论意义关于减刑有哪些规定

按现时法律规定,国家没有取消对服刑人员的减刑。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