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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丹阳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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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农村拆迁政策住宅房的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拆迁一般采用提供统一规划的统建房安置,或者实行货??建设的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采用多层公寓式统建房安置。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统建房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根据安置对象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核定;安置户型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原面积部分按其重置成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价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但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又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销售价结算。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按其重置成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价结算差价;由于安置房房型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但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由于被拆迁人原因要求增加的安置面积,增加的部分按销售价结算。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结算时根据楼层位置结算层次差价,层次差价之和为零,层次差率随拆迁公告同时公布。

第二十条 住宅房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发放补偿安置款,所在镇、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补偿安置款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0%。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只有一处住房,且合法建筑面积低于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的,其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经所在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按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给予安置。第二十二条 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拆迁人提供宅基地并保证宅基地内的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到位。宅基地安置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及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过渡用房一律自行解决。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固定设施移位费。对确实不可以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初装费。拆迁过渡期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所购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相等部分的契税,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核减。超出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部分的契税,由被拆迁人缴纳。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被拆迁住宅房屋,以实际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为:1年以上2年以下的,增加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0%;2年以上3年以下的,增加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40%;3年以上4年以下的,增加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60%;4年以上5年以下的,增加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80%;5年以上的,增加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100%。对被拆迁人不作营业房产权调换,采用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凡本办法施行后,被拆迁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能依法办理房屋及土地用途变更等手续的,拆迁时一律按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作出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拆迁安置房建设应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强制性标准,建筑标准应当符合简易装修房验收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