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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管制的期限

拘役和管制的期限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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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拘役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管制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又根据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的规定。

管制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