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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诉讼服务风险告知书

民事代理诉讼服务风险告知书
未尽到告知诉讼风险的法律服务义务

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8条的规定。作为执业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而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只讲有利的,不讲不利的,当判决结果是败诉时,只谈我该主张的都主张了,该请求的都请求了,该抗辩的都抗辩了,法官不支持不采纳,我有什么办法。结果只能是,诉讼有风险,责任个人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