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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己过 担保未过

主债务诉讼时效己过 担保未过
1在有保证的债权债务中,如果保证的诉讼时效未过而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只有在要求被保证人履行义务后才可以向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否则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先诉抗辩权是无用的,例如担保法第17条。在一般保证中,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是在债权到期后六个月内或所约的保证期内你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才开始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如果六个月内或所约的保证期内你没有向这两个机构提交申请,一般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免除,保证人从你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如果债权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了申请,那么从判决或裁决出来的那天便开始计算对保证人两年诉讼时效。这个保证的诉讼时效从现在开始是独立的,不再因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连带保证则是在债权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在债务到期六个月内或所约的保证期内债权人要向保证人提出履行通知,不然无从计算诉讼时效,在这六个月内或所约的保证期内只要你向保证人要求债务的履行,两年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第二个问题,在连带保证中,应当看到主债务和保证的时效是各自独立的,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偿还债务,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并不因此中断。第三个问题,既然说到保证的诉讼时效,那么说明一般保证债权人已经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有了结果,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偿还债务,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已经是独立的了,不会因中断而导致主债务时效的中断。保证人已经承担责任,那么无论是否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都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要注意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诉讼时效。但还有一个问题便是,如果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内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责任。这时候假如保证人免除了责任还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那么就要分情形来讨论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关于这些问题,我觉得要搞清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可以看看担保法与相关的规定。以上属于个人的一些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误解与错误,欢迎讨论,一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