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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社会保险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社会保险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争取的权益有:1、因单位违法解除,您可以要求足额支付工资并要求补偿金。2、公司没有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金。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本案中,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就解除的事实及依据进行举证,构成违法解除。因此,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您赔偿金。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如书面通知、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3、如果可以,给领导做个录音,证明辞退您的事实,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