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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判决书

股东出资不到位判决书
可否直接向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主张债权
股东B出资不实影响了A公司债权人权利的实现。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答,要求B公司补足出资用以清偿A公司的债务,是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股东B亦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的债权人只可以向A公司的清算组主张债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的债务最终要由其全部资产偿还,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所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债权,A公司的债权人在以其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公司的债务人不可以直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主张债权,其债权债务应由股东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亦应由清算组承担,可以以股东B公司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