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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职律师工作证办理的设定依据

南宁公职律师工作证办理的设定依据
南宁公职律师工作证办理的设定依据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
“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