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假陪护假 法录帮 法律 2.62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上海市流产假规定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上海市流产假规定的,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TAG标签:产假 劳动纠纷 上海市 陪护 工资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