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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证据材料刑事诉讼中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只要与本案有关、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