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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法定的证据

刑事诉讼中法定的证据
刑事诉讼中法院收集证据都有哪些情况?
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刑事诉讼法对法院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做出了明确的阶段性限制,即在公诉案件开庭审理后判决前,合议庭对有疑问的证据才能在休庭后,依职权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证据材料的疑问只能在庭审质证后提出,而且调查核实不能超出原有证据和证人范围,否则,寻找新的证据或新证人,获取新证据材料之行为有行使侦查权之嫌,超越审判职权。《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的新的重要证据材料,应当首先向有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权的检察人员告知,由检察机关收集、调取有关新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