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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口头说倒闭辞退员工

公司口头说倒闭辞退员工
员工口头说不干,单位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但在劳动用工的实践中,很多员工都是通过口头方式完成离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作出处理,保存证据。因为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已经成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见上文)。万一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离职事实要确认好,如果员工口头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及时补上书面离职申请及手续。如果员工拒绝提交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录音等方式对口头离职的内容进行确认。但要注意在通话中要明确以下事项,以确保录音证据的效力:


    1、明确事实:包括认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事实及公司同意员工的解除决定;


    2、明确对象:包括公司的名称及沟通人员的姓名、员工的姓名;


    3、明确时间:包括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离职手续要办理好离职事实确认完,并不就是万事大吉的。用人单位还有这些事情要依法处理好:


    1 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 办理好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特别提醒:


    开具离职证明与办理工作交接无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解除时,公司就应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不能以未办理完工作交接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当然如果员工拒不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可在开具离职证明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出具解除离职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关赔偿的责任。


    3 做好档案保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应在一定期限内保存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的辞职申请书、工作交接单、保密协议、考勤记录、工资账册等资料,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部门意见对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实践中的举证问题都有清楚的界定和回复。但是作为劳动者也要有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企业则应将相关离职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当中,从而规避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