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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违约责任

民法上的违约责任
民法总则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其中也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概念及相应的法律解释。以上只列举较为常见的几种违约情况。而商务活动中违约责任往往关及巨大的经济利益,诉诸法院是解决问题的最稳妥的办法,所以,往往需要和律师详细商谈,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