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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违约责任

民法学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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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界在讨论中提出的四种观点


(1)认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认为民法调整以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品经济关系决定了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质;

(3)认为民法应调整受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经济关系以及一定的人身关系,具有计划组织因素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4)赞同前苏联现代经济法观点,主张仿效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5年原民主德国民法典,使民法成为公民权益保护法。

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采用了前二种观点,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在中国法学界,对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仍未取得一致意见。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有着怎样的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在法学界有何争议,本文都已经向各位提供了一部分材料进行说明。对于一般人而言,我们只需要对相关概念有所了解即可,如果您是资深的法律研究人员,或对这方面有较为浓厚的兴趣,可以登陆律师365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