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法录帮 法律 1.16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TAG标签:适用范围 办案流程 诉讼仲裁 竞争性 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