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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拒不执行的案例

探视权拒不执行的案例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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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拒不执行探视权应该怎么办呢??

您好,关于前妻拒不执行探视权这个问题。离婚后想要再变更抚养权确实很困难,特别孩子的年龄还比较小的时候,因为要考虑孩子已经形成的生活习惯,没有法定情形是不会轻易改变抚养权的。除非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所称的: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