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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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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文书105条什么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对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没有规定可以强制检查。验明正身。一般情况下原告会说出一些被告的身体特征,比如身体某部位有纹身或者胎记之类的。为了确定是否本人,就要对其进行身体检查。也是防止出现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