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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土地上建房的手续

在承包土地上建房的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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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房办理的手续




    农村建房也是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办理的手续按照以下顺序逐一进行: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4、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1、建房户领取房屋产权证。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在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的,而根据不同土地所有的性质,相应的规定都是不同的,所以按照一般原则来说是可以进行过户的,只有拥有了土地使用证证书才有合法的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上面规定了使用面积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