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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冷冻厂管理办法(试行)

水产冷冻厂管理办法(试行)

水产冷冻厂管理办法(试行)

水产冷冻厂是水产品贮藏、加工和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水产品保鲜、加工、冷冻、贮藏、制冰任务,起着供应渔业用冰,调节市场,供应出口等作用。

颁布单位:国家水产总局(已变更)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79-12-01

实施时间:1979-12-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产冷冻厂是水产品贮藏、加工和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水产品保鲜、加工、冷冻、贮藏、制冰任务,起着供应渔业用冰,调节市场,供应出口等作用。

第二条 水产冷冻厂要为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为渔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全体职工要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勤俭办企业,爱护国家财产,廉洁奉公,热爱本职工作。

第三条 水产冷冻厂的使用维修、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科学办事,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优质高产、安全、低消耗,文明生产。在抓好冷库使用的同时,还要抓好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全体职工要努力学习和钻研有关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冷库技术。要加强科学研究,敢于创新,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采用先进技术,努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第四条 水产行业具有淡旺季的特点,因此,水产冷冻厂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在首先保证完成水产品的冷藏任务前提下,扩大经营范围,提高冷库的利用率,并开展水产品加工综合利用,为国家创造更多财富。

第二章 理鱼

第五条 水产品原料,要求体形完整,鲜度良好,并合乎卫生要求。

第六条 进入理鱼间的水产品不能受太阳直接照射,不要堆压。要及时进行理鱼,一时理不完的鱼要加冰保持鲜度。原料鱼要用卫生合格的淡(海)水洗涤。挑出有毒鱼、变质鱼、不完整的鱼。要按品种、规格、等级严格进行挑选,摆盘平整,称量准确。

第三章 冻结

第七条 鱼品冻结时间,吹风冻结的15公斤冻鱼块一般为11个小时,最长不允许超过20个小时。进冻前,冻结间应先行降温。冻结终了,鱼体中心温度要求达到-15℃。

第八条 对于需要复冻的水产品,冻结原料的解冻,宜在撒水或流水的条件下进行,水温约为20℃。防止解冻过度,解冻终了的产品温度应不超过5℃。解冻品表面不能太干燥,或出现水滴等现象。解冻复冻的水产品应尽快进冻,不允许在常温下久放。

第四章 冷藏

第九条 冷冻水产品的冷藏,库温要求保持-18℃以下。在进出库过程中,有包装的冷冻水产品与无包装的冷冻水产品应分开处理。未经冻结的热货,不准直接进低温冷藏库,对于温度回升到-8℃以上的冻品,需先进冻结间再冻后方能进库贮藏。

第十条 进库的冻鱼,均要包冰衣。包冰衣要用清洁水,水温为4℃以下,浸泡或喷洒均可。在冷藏过程中,必要时,还要再次或多次包冰,保持不脱冰衣。

第十一条 认真记载冷冻水产品的进出库时间和品种、数量、等级等情况。认真掌握贮存安全期限,执行先进先出制度。库温在-18℃,冷冻水产品贮藏安全期一般为6-9个月。发现有腐败、变质现象时,应立即处理。

下列商品禁止进入冷库:

(一)变质腐败,有异味,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

(二)流汤、流水的商品。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化学腐蚀作用的商品(腌制品除外)。

(四)私人物品。

第五章 制冰及贮冰

第十二条 冰块要求硬度强,无炸裂现象,重量足,保管损伤率小,制冰用水合乎卫生标准规定,混浊度不得高于5度。

第十三条 制冰池内的溶液浓度:氯化钠溶液为21波美度;氯化钙溶液为23波美度。溶液温度一般不低于-10℃。

第十四条 贮冰库温度,一般保持在-3℃-7℃。库内碎冰应及时清除。

第六章 工厂卫生

第十五条 水产品堆放场所,库房周围的道路,场地和库内外、走廊、汽车和火车月台、电梯等地,必须经常清扫,保持良好的卫生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六条 库内使用的金属工具,木质工具和运输工具,垫板、冻鱼盘、冻鱼车等设备,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定期消毒,防止发霉、生锈。易锈金属件,要定期上漆。

第十七条 理鱼间里的设备和工器具,要保持清洁,不得有蝇、蛆等脏物和霉变现象,库内商品出清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经常消毒,堵塞鼠洞。

第十八条 冷冻水产品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条件,不能给水产品带来异味、臭气、变色和其他的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理鱼和冷藏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有传染病者应及时调换工作。

第七章 经济核算

第二十条 要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建立以班组核算为基础的车间、厂部三级核算体制。

第二十一条 做好企业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计量工作,制定各项定额,加强统计和经济活动分析。

第二十二条 开展以增产节约、降低成本为中心内容的厂际和班组之间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定期总结交流评比。

第二十三条 根据当地及厂内的具体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评比和奖惩制度,贯彻执行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第八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的建筑结构、制冷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动力机械等都要加强管理,提高库房和设备的完好率,确保安全生产。要严格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完善生产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班组定额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并不断地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起来。

第二十五条 认真操作维护机械,按操作规程办事,仔细做好各项记录。操作人员要做到“四要”、“五勤”、“四及时”:

四要是:要确保安全运行;要保证库房温度;要尽量降低冷凝压力。要充分发挥设备制冷效率,降低水、电、油、氨的消耗。

五勤是:勤看仪表;勤查机器温度;勤听机器运转有无杂音;勤了解进出货情况,勤调节阀门。做到无跑、冒、滴、漏现象。

四及时是:及时放油;及时冲霜;及时放空气;及时清除冷凝器水垢。

第二十六条 库房及设备的使用,应按照设计要求,充分发挥冻结、冷藏、制冰、贮冰能力,确保安全生产,保持水产品质量,维护好冷库建筑结构。库房管理,要设立专职小组管理,每一个库层,每一扇库门,每一件设备工具,都要有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好冷库的保温隔热性能,延长冷库的使用寿命,要严格管好冰、霜、水、门、灯五个方面。

(一)川堂和库房的顶棚、墙、地坪、门等应保持无冰、霜、水,随有随时清除掉。

(二)库内排管和冷风机要及时扫霜、冲霜,以提高制冷效能,要注意安全。及时除净冰、霜、水。冷风机水盘内和库内不得积水、结冰。

(三)冷库内除喷雾包冰或浸泡包冰外,严禁做其他多水性作业。

(四)库内操作,防止碰撞库门柱子、墙壁、排管、冷风机等设备,在易受碰撞之处.应加保护装置。

(五)进出库时,要随时关门,库门要求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防止跑冷。凡接触外界空气的门,均应设空气幕,减少冷热气对流。要经常维护库内电器线路,防止漏电,每年测定一次全厂电路配线。注意节约用电,出库房要随手关灯。

第二十八条 防止因冻融循环,把建筑结构冻酥、冻臌。

(一)各种库层必须按原设计规定的地坪负荷堆货。

(二)较长时间的空库内、冻结间和低温冷藏库保持-5℃以下,贮冰库保持0℃以下,高温库不要低于露点温度,避免库内滴水受潮。没有做地坪防冻措施的高温库,其温度不得低于0℃,以免地坪冻臌。

(三)高、低温库,不得混淆使用。高温库在使用中,其温度不得低于零度。

(四)不得把冻鱼盘直接散铺在地坪上冻结。脱盘时不准在地坪上摔击。拆垛时不得贪图省事,将垛推倒在地,以免砸坏地坪,破坏隔热层。

(五)冷库地下自然风道应保持畅通,不得积水、堵塞。北方地区可根据气候情况做到冬堵春开。如采用机械通风,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常开机通风。

(六)对保温建筑物,隔热装置,直接建在地上的地坪,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合理使用库容,提高库房利用率。科学安排货位。堆垛要求安全、牢固、整齐,便于盘点、检查,进出货方便,不妨碍冷气循环。

货位堆垛要求:

(一)距无顶排管的低温库顶棚20厘米;

(二)距无顶排管的高温库顶棚30厘米;

(三)距顶排管下侧30厘米;

(四)距墙排管横侧30厘米;

(五)距无墙排管的墙面20厘米。

第三十条 科学使用冷库,管理冷库,保证机器设备安全运转,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上一级机关要定期组织专业力量普查所属的冷库,各冷库在每年旺季生产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各种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劳动保护用品齐备,安全措施落实。对冷库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轮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技术训练和业务学习,并定期考核。徒工和实习人员须经过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

第三十一条 认真按原劳动、公安、化工部门颁发的“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使用管理好氨瓶(或氟里昂瓶),要定期检查,不得使用已超过检验期的氨瓶(或氟里昂瓶);充装量不得超过规定容量,不得放在热源附近或放在太阳下暴晒,不得强烈震动,以免爆炸。

第九章 维-护-检-修

第三十二条 水产冷冻厂可参照商业部一九六四年颁发的“冷藏库维护检修制度”,结合水产行业的特点认真执行。维护检修工作要列入领导议事日程,要定期进行保养维修厂房的建筑结构和各种机器设备;要落实安全措施。要配备好必要的检修工具包括防毒面具和急救的药品。

第三十三条 要了解建筑结构和机器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便于管理和维修,冷库的建设结构和所有主要机器设备,都应当建立技术档案。要定期对码头、输冰桥、碎冰楼、理鱼间、冻结室、冷藏室、制冰池、贮冰库等各项建设物、构筑物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屋面漏水,油毡层臌起、裂缝和保护层损坏,屋面排水不畅,落水管损坏,库内外排水道渗水,墙面或地面裂缝、破损、粉面脱落,冷藏门损坏等,应立即修复。如地坪冻臌,墙壁和柱子裂缝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不使继续发展。如松散隔热层下沉,应以同样隔热材料填满压实,发现受潮要及时进行翻晒或更换。

冷库平顶和月台罩棚顶不得做其他用途,不得有积雪和杂草。

第三十四条 各项维修必须保证质量,本着多、快、好、省的精神进行。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力求维修后的使用效果达到或超过原设计要求。要认真做好维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厂内的高低压电线、开关、电动机等电气设备,上下水管道、水泵、阀门、仪表等要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凡有损坏、失效、锈蚀、渗漏、失灵等情况应即修复或更换,做好防冻、除锈、上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由于生产需要,在检修中如要改变库房原设计用途,增添或变动设备,更改土建结构和制冷工艺时,要慎重对待。必须充分发动群众讨论并征求原设计部门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建筑结构和机器设备发生事故、应该立即组织专人,检查原因,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于那些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发生一般事故,应向有关部门登记并向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重大事故要立即逐级上报。

年底要将各种事故情况书面报告省、市、区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水产总局。

备注:冷库重大事故是指:各种机器设备遭遇严重破坏,以致报废或需大修理后才能使用者;由于爆炸、跑氨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鱼货和冻品变质损失价值达万元以上者;冷库建筑坍塌、地坪冻臌、沉陷、造成主要结构损坏,需要停产进行大修等。

冷库一般事故是指:各种机器设备的部件非属正常磨损而发生的损坏,经过一般修理后仍能恢复使用者;设备、容器、管道局部开裂、折断、漏氨以及一般的鱼货变质造成轻微损失,建筑结构损坏等。

第十章 挖潜、革新、改造

第三十八条 冷库要在保证水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挖潜、革新、改造,不断提高产量和产品质量,降低单耗、成本、节省人员,减轻劳动强度。

第三十九条 要成立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的挖潜、革新、改造的领导组织,负责制定计划,批准方案,组织安装运转,督促检查,鉴定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条 要根据本企业的条件和情况,鼓励职工解放思想,大胆提出挖潜、革新、改造的建议。重大的技术革新、改造项目一定要经过小型试验,取得充分的依据,并经领导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进行。

第四十一条 挖潜、革新、改造的成果,经鉴定验收后,必须整理出鉴定书、总结、图纸、技术经济效果,便于交流、推广,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并抄报国家水产总局备案。

对参加革新、改造有显著成绩的人员,根据一九六三年国务院颁发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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