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类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民商法类/列表

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报送管理办法

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报送管理办法

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报送管理办法

为准确掌握危险品航空运输状况,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2016-04-20

实施时间:2016-06-01

时 效  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危险品航空运输状况,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和危险品培训机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报送活动。

第三条 民航局运输司负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报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报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依据授权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报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国内经营人、外国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危险品培训机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如实报送数据,不得伪造、篡改,不得虚报、迟报、瞒报、拒报;数据报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所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数据的报送和公布

第五条 持有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国内经营人、外国经营人以及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的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分别根据附录危1表至危4表的要求按时、定期报送本单位的危险品航空运输量、吞吐量。

第六条 国内经营人及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分别根据附录危5表、危6表的要求按时、定期报送本单位的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数量。

第七条 在民航局备案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附录危7表、危8表的要求按时、定期报送本单位的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培训量、危险品培训教员数量。

第八条 国内经营人、外国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危险品培训机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的收集、审核、报送等管理制度,指定专人通过“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本单位的数据。

第九条 数据同比变化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应按民航局运输司、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相关解释说明。

第十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由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整理、分析,由民航局运输司对外公布。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报送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据CCAR-276-R1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等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内经营人、外国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向属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的账户,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数据。

第十四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的网址为:http://:8080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