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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住房补偿安置及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征地补偿安置实际情况,制定对选择统规统建和货币化安置的奖励和补贴的补充意见。

颁布单位:崇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崇府发〔2016〕14号

颁布时间:2016-08-18

实施时间:2016-08-1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各乡镇人民政府、崇阳街办,市政府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各国有投(融)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14〕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住房补偿安置及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征地补偿安置实际情况,制定对选择统规统建和货币化安置的奖励和补贴的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拆迁奖励方面

选择统规统建安置、货币化安置的,除继续执行崇府发〔2014〕6号文件规定的奖励外,在征收土地项目片区中所有被拆迁户按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另按照被拆迁户安置人数给予每人20000元的片区整体拆迁奖;统规统建安置、货币化安置均可享受物业补贴,根据人均35平方米的住房安置面积,按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物管补贴费。

二、关于货币化安置方面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条件。参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须提供被安置人员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证明材料,并保证人均不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建筑面积,且满足以下条件:

1.已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且满足住房最低保障面积的被拆迁安置人员,需提供他处拥有住房的证明材料。

2.选择新购买商品房的被拆迁安置人员,需提供签约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选择购买二手住房的被拆迁安置人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签约备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关于货币化补偿费结算依据及标准。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置换的标准为人均35平方米,原有住宅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进行置换,原有住宅人均建筑面积超出35平方米的,置换后超出部分按照崇府发〔2014〕6号文件相关规定结算(货币化安置补偿的标准,根据征地区域所在乡镇、街办上年度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进行结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以市住建局每年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关于货币化安置拆迁奖励及补助标准。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奖励除了按照本意见第一条“拆迁奖励方面”的规定外,再另外一次性按20000元/人给予货币化安置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方面,按150元/人/月一次性给予一年;财政补贴方面,选择在崇州市当地新购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被拆迁安置人员,根据人均35平方米的住房安置面积,按5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在崇州市之外新购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不享受该购房补贴)。

(四)支付方式。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如一年内且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资料,并经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货币安置补偿。

三、其他方面

本补偿意见是崇府发〔2014〕6号文件的补充,如有抵触的以本补偿意见为准。本补充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崇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