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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石油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文       号:中石化[1987]人字51号

颁布时间:1987-11-07

实施时间:1987-11-0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是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技师职务名称

石油化工行业技师是在本行业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其名称可根据石油化工生产的特点确定。炼油、化工、化纤、化肥及其公用工程系统的生产工人,技师设置以生产装置为基础,名称通常为××装置技师,例如常减压装置技师,乙烯装置技师,合成氨装置技师等。

三、工种范围

石油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原则上在石化总公司制定的《化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化纤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化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炼油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列技术等级标准的最高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不包括熟练工及其他最高等级线只有五六级的工种)中实行,其具体工种范围为:

1.炼油

常减压、裂化、重整、加氢、精制、石蜡、脱蜡、烷基化、焦化、添加剂、催化剂、干馏等主要生产装置。

2.化工

基本原料(烃类、芳烃类、醇类、醛类、酸类等),以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洗涤剂、合成纤维的单位(或聚合物)等主要生产装置。

3.化肥

合成氨、硝铵、尿素等主要生产装置。

4.化纤

涤纶、维纶、腈纶、锦纶、丙纶的主要生产装置。

5.公用工程

供排水、供热、空分、储运等系统的主要生产装置。

四、比例限额

技师的比例限额应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各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比例限额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生产规模大小、技术密集程度、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技术工人素质等具体情况确定。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主管部门核定的限额内分批进行聘任。

五、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职务津贴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由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文化程度达到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通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经考核达到同等水平。

3.现仍从事本工种工作,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要求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际经验和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热心培养青年技术工人。

5.在生产技术难题的分析解决、事故隐患的防止和排除,高难度的生产加工,复杂设备的调整维修等实践中能起到关键作用。

具有特殊技能(绝招),贡献突出;有技术革新成果成效显著;有发明创造在群众中很有影响的技术工人可不受文化程度、技术等级的限制参加技师考评。

七、在石油化工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范围的工种,则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评审组织

石化总公司成立“技师聘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技师聘任制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石化总公司人事部。

各地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领导当地石油化工行业的技师聘任制工作。各企业、事业单位可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技师考评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经理(厂长)、总师和劳资、教育、技术、机动、工会等部门中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

石油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企业中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