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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收容审查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收容审查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一九七五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铁道部关于全国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收容审查流窜犯的场所的规定,为加强和改进收容审查所(以下简称收审所)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颁布单位公安部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84-02-15

实施时间:1984-02-1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一九七五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铁道部关于全国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收容审查流窜犯的场所的规定,为加强和改进收容审查所(以下简称收审所)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收审所是公安机关收留被收容审查人员(以下简称收审人员)的场所,是管理收审人员的专门机构。主要任务是对被收审人员进行管理教育,配合审查,保证安全。

三、收审人员不同于看守所关押的依法逮捕拘留的人犯,在管理上应有区别。原则上准许收审人员的亲属探望、通信、送食品和日用品。每天给收审人员一定的活动时间,可以组织他们进行文体活动。

四、收审所与负责审查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制约。收审所要教育收审人员实事求是地讲清问题,配合审查;发现不符合收审条件、超过收审时限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对审查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要向审查部门的负责人反映。审查部门要把收审人员的主要问题和思想表现,告诉收审所管理干部;对收审所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发现管教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收审所的领导部门反映。

五、收审所收留收审人员要凭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及被受权的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的凭证,没有批准凭证的,拒绝收留。

收审人员入所时,要进行检查、登记,并拍照半身免冠照片、捺印指纹。经过审查,收审人员需作逮捕、拘留、劳教、少管、遣送和解除审查等不同处理的,要凭有关凭证,办理出所手续,注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六、收审人员的伙食要单独核算,按供应标准吃足,要保证吃熟、吃热、吃得卫生,并注意调剂。严禁克扣、调换。对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和患病的人,应予照顾。

七、要做好防疫卫生工作,有病及时治疗,室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定期让收审人员洗澡、理发。经常洗晒衣被。

八、收审所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收审人员的学习,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和前途教育,促使他们服从管理,接受审查。

每天要让收审人员听广播、看报纸。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图书室或阅览室,还可以组织收审人员看电视。

九、对收审人员的教育,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摆事实,讲道理,因人施教,以理服人。

教育的方法要多样化,可以采用大会报告,个别谈话,动员亲友规劝,选择表现好的收审人员现身说法等方法进行教育,促其思想转化,消除对立情绪,如实地讲清问题。

十、在不影响审查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收审人员参加适当的劳动。对问题严重和有逃跑、行凶危险的人,不得带出室外劳动。不准用收审人员为个人干私活。

组织收审人员劳动时,必须由管理干部带领,严加看管。收审人员的劳动收入,可以用于场所的修缮,添置设施,购买劳动工具、书报杂志、文体用品,补助收审人员的生活和其他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严禁挪作它用。

十一、收审所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值班、巡逻、安全检查、财务保管等制度。要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加强巡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领导。

严禁用收审人员管理收审人员。

十二、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和侮辱收审人员的人格。

收审人员有权对管理、审查的工作人员和武装警戒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有关单位要认真查证,严肃处理。

十三、要制定《收容审查人员守则》。守则主要内容应包括:遵守制度,服从管理;努力学习,改造思想;接受审查,讲清问题;积极劳动,爱护公物;搞好卫生,防止疾病。

十四、收审人员违反守则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企图行凶、逃跑、闹事的,可以使用戒具,除紧急情况外,使用戒具都必须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预审处、科长批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