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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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起诉需要哪些材料

一般车祸起诉需要材料有:
1、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
2、有关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材料,主要包含:医院或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就诊病历以及诊断证明;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可以证明交通费的相关有效票据;受害人及其较近亲属的相关户籍证明,居住证明以及收入的证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伤残鉴定的证明;被扶养人与受害人是近亲属的相关证明,以及被扶养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有效证明;其他证据材料,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要依据车祸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做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车祸起诉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