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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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命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人命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人命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抚养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死亡赔偿项目与相关标准。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从性质上说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确定赔偿基数。按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前面已有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2)确定赔偿年限。按规定,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支付方式。按规定,死亡赔偿金必须一次性支付。

(4)特殊情况的处理。按规定,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60周岁以下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死亡农村居民的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很容易造成公民出现伤亡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也是会耽误一些工作,所以事故的责任人需要赔偿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已经退休领取退休金的,那么交通事故受伤有退休金的人员也是可以索要误工费用的,事故责任方也不能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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