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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交通事故一案——2021安民初字1196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交通事故一案——2021安民初字119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8日被告赖某某驾驶的普通货车从安县秀水镇往安县桑枣镇方向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原告曹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被告全责。原告因胫骨平台骨折住绵阳市富临医院就医,出院后由德阳市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伤残程度为十级。原告是城镇户口,经双方调解就赔付标准未达成一致,委托我成为其代理人。原告向法院申请赔付金额为86571.39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受原告委托,准备好材料,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由于原告本身是城镇户口,因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我方各项赔付标准,故双方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裁判结果

最后,由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为739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