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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吗

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吗

一、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吗?

1、醉驾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2、故意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为是故意犯罪。

二、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怎么审查?

1、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审查要遵循各类证据的一般审查方式、方法。

此外还需要对其中的特定要素进行重点审查,以确定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进而考察其证明力,以及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

因为刑事案件的办理要求全面审查证据,作为一名案件承办人不可能只审查部分证据,或者只审查部分证据就评价案件事实成立与否。其实不然,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确实应当遵循审查顺序,相对而言,应当首先审查血样提取登记表和鉴定意见。

2、血样提取登记表的审查

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的内容十分关键,主要包括血样提取的时间、地点,血样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操作人员信息,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名称,血样提取所使用的盛装容器,血样提取的数量。

(1)血样提取的时间。血样提取必须是在醉酒驾驶人被查获以后的合理时间,这里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血样提取的时间点如果与公安人员将醉酒驾驶人从被查获的地点带到提取血液的地点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一定要引起特别注意。如果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定要严格审阅,保证醉酒驾驶人不脱离录像监控范围内;如果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则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审查其说明是否合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着重讯问这一过程。关于时间节点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所带来的风险主要是:醉酒驾驶人与被提取血液的人是否同一、是否有人为稀释酒精的行为。

(2)血样提取的地点。血样提取的地点一般应当是医疗结构,目前,尚未遇到公安机关自行提取醉酒驾驶人血液的情况。当然,如果公安机关配备了相关的设备和人员,也可以依法提取,只不过在审查时,与在医疗结构提取血液相比,程序性要求更高一些,至少同步录音录像和见证人要具备其一。

3、鉴定意见的审查

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中,鉴定意见主要关于是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这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送检时间。按照公安部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相关规定,提取血液检材以后应当3日内送检。目前来说,这是一个硬性规定,如果接收检材回执记载的时间与提取的时间超过3日,则因送检程序违反规定,会直接导致鉴定意见不具有可采性。就案件而言,可以评价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检材的保管。检材的保管按照规定应当低温保存,但是,低到什么程度血液在高温环境下会变质,变质以后会生成乙醇,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基于此,检材保管必须保证血液不变质。鉴定机构一般具备保管血液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问题主要存在三个环节:

①提取血液检材后,多久进行低温保存;

②在办案单位保管期间,是否使用低温保存;

③从办案单位到鉴定机构送检期间,如何进行低温保存。

具备条件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前述几个阶段的执法办案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所谓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追求或放任此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醉酒驾驶行为人明知道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仍然这样做,所以主观上是故意为之,因此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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