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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是合理的行为吗?

一、分公司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是合理的行为吗?

分公司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是合理的行为吗?

也是合理的行为。劳动合同,是反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主体及其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终止条件等。按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主要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如果员工入职总公司旗下的分公司,,除了可以和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之外,也是可以直接和总公司的签署一份劳动合同的。签署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需要针对合同中的内容进行明确的确定,确保双方针对合同内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