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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租赁合同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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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xx公司将被告郑州xx医院,
内部装饰工程中的铺贴墙砖、地砖、楼梯交由原告施工,对原告系小包工头身份明知,且被告xx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时对此亦予以认可,证人亦当庭证实其不直接向被告xx公司结算,而是由原告给其发工资。而被告xx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付款结算单上明确记载“付款申请人”是原告贾某,2014年10月份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单亦是针对原告结算,以上足以证实,被告xx公司结算工程款只照原告贾某的头,且明知原告是小包工头的。因此,被告xx公司以原告仅是施工人员之一,不能代表其他工人索要工程款的说词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三被告承认原告在郑州xx医院实际施工的事实,原告亦有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因此原告向三被告主张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