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司法解释 法录帮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78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二) 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 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TAG标签:司法解释 符合卫生 化妆品 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