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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都知道,在城镇的居民或者是单位,在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的使用权后,拥有了排他性的使用的权利,但是也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义务。无论是缴纳何种税额,都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的,你是否知道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一、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按季度申报,第一季度在四月初申报;第二季度在七月初申报;第三季度在十月初申报;第四季度在次年一月初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税务并未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

(一)按年计算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为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为10月15日前。

(二)按季申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年应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为每月的10日前或季末后10日内。采取按月或季度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名单由各管理分局确定后报市局备案并传递征收大厅备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比较复杂,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三)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五)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六)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需要您注意的是: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纳税人在纳税前,是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是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一种方式,但是较为常见的是按年进行申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在城镇征收土地使用税,且对于那些不是从事经济管理活动的土地,是不征收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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